第八十三章 以公意的名义(一)(2/2)

有天方教徒居住,一日搬来了隔壁邻居卖猪肉郎李某,李某沿街开店卖猪肉,天方教邻居认为不洁净,告到推事院要求禁止李某在此卖猪肉,李某认为“赵官家未有明法禁止百姓卖肉”,原告所告于法无据。

艾帆经过审查之后,认为天方教教义禁止食用猪肉属实,而李某抗辩的理由也合情合理。对于这件事情法条上并未明文规定,也未能查到本州之前有过类似判例,那么艾帆便“内心独断”根据他所信奉的法学理论与本地的风土人情判断道:一教之教义只能约束本教之教众,而不能及其他。李某并不信教,以卖肉为生一不违反国家法律制度,二不会对本地风俗人情造成坏的影响。隔壁邻居若是因为李某家开了个杀猪场,以噪音扰民、污水熏人为名寻求法律的保护于法有据,但是因为李某所卖的肉是本教认为不洁之物而要求禁止,这反而侵犯了李某营业自由的权利。故艾帆给出的判决就是:要么忍着,要么自己搬走。

法官有根据自己内心进行法律创制的权力,这是宋国推事官与南海裁判官们的共同之处。行动委员会的委员们一致认为,能担此大任者,非首席大推事官艾帆艾前辈莫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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